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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秘答如何正确认识行政法规‘令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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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猫 发表于 2011-10-12 07:32:3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 
公文写作培训班
网友提问:# @' Y, O8 D% U; j6 @$ O3 c1 U$ b

  H& u' X+ @4 T1 c# y- G3 g8 o( j有的“专家”讲: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行政法规,由国家主席签署‘令’,公布施行;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,由省长、市长和自治区主席签署‘令’,公布施行。”这种讲法是否给人一种混乱的感觉?
5 W8 ?! `0 H  h8 U& y
8 Q+ a' `8 D0 M( Q' N0 n" j老秘回答:2 R. k0 D) E% F: V* Z2 ?  O! u8 R
0 V/ i9 R2 W9 R' a
你说的这种讲法,我们早从一本介绍公文写作的教材中看到了,令人十分不安。用这样的教材培养当地党政机关的秘书人员,后果可想而知。下面谈一下我们的看法:
2 q! H  p  ], r" X. Y1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性文件不能叫“行政法规”,只有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才称作“国家行政法规”;" j: u+ \3 S" r
2、“行政法规”的公布施行,通常是由国务院以“令”的形式发布的,而不是由国家主席签署‘令’公布施行。
! Z4 H9 {% s, k! ~' t- ?3、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,它是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使用“公告”予以发布,而绝对不可能是由省长、市长、自治区主席签署“令”公布施行。所以,上述讲法简直是不负责任地乱讲一气!
; I( Y$ A" d, u6 ?1 \目前,类似这样不负责任、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公文书籍与公文讲学不止这一例。建议读者选购公文写作书籍或选学公文写作培训时,要仔细鉴别,以免浪费时间和财力,贻害无穷。 , b- _9 s5 c6 e2 S' N6 T0 w

2 R* ?. [& x5 ]8 M/ i' 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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