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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秘书工作] 求解关于联合行文与抄送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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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老秘 发表于 2012-9-15 15:15:1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 
公文写作培训班
网友问题:
+ `5 N) h+ q1 x! ~% o3 ]. X5 s) {6 W# f
        今天我看到1份文件,觉得有问题,特向您请教。
/ T5 [# x: k6 g      是省财政厅牵头、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。 7 L$ k& j" N+ _: X+ n
      问题1:文件的主送机关是:省直各有关部门,从内容看,涉及到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。这不是自己给自己行文吗,没有什么意义啊?
' N' b3 e' J2 d# Z8 u8 ~      问题2:在版记部分,对上级用的是“抄报”,平级用的是“抄送”。“抄报”的形式应该不妥吧? 2 ~; x2 o9 v& w! j/ T  o

: n( V# _1 V: Y: l9 Z% R老秘观点:
7 F. [+ Z$ V" J# Y
) c1 J2 P# E- R% C8 F5 [4 k7 \8 `) J(1)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,内容涉及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,严格来讲是属于自己给自己行文。但问题在于不能过于苛求,关键要看这10家单位联合行文“是否确有必要”,是否“注重实效”,这是公文的一条重要行文规则。
" r, E( C  P* x3 h- T(2)关于“抄报”的提法,党的机关早从1996年、国家行政机关自1993年开始即已废弃不用。对于公文的抄送机关,不再区分上级、下级、平级,一律统称“抄送”。因此,此文版记部分使用“抄报”显属因循守旧,不合规范。 : O0 V. b6 T5 [* L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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